武汉公积金二套房提取政策(条件+方式+材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二套房提取政策
一、定义
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仅有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消费提取(含委托扣款,不含租房、安装电梯),住房公积金再次提取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条件
根据以下条件,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房的使用记录,第二次购房属于二套房:
1.2010年3月8日(含)以后在公积金系统购买的住房的提取记录;
2.2010年3月8日(含)以后员工及配偶委托扣款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偿还记录。
注 : 二套自住住房定义中2010年3月8日以现行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三。提取材料
1。基础材料。办理所有取款业务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2)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异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撤销户口的除外;
(3)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2。特殊材料。不同取款业务应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注:所有加工材料必须提供原件。
四。不同的提取方法和相应的条件,特殊材料
1、支付购房款
提款条件和金额: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办理自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有房屋总价。
特殊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酌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证明。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未规定份额比例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金额;规定了份额比例的,按照份额计算提取金额。
(2)参考首套房支付和提取的政策提示(3)-(6)。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提款条件和金额: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特殊材料:
参照异地提取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