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办理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处理条件:
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至广州。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领取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申请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重复的,在申请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年限退款后,方可转移到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同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省内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4.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原件后,将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发送至广州市各区社保机构。
5.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原始信息表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只办理省外失业保险转移
处理条件:
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统筹地区以外,属于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迁入广州,在广州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领取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申请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重复的,在申请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年限退款后,方可转移到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同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跨省接收函》原件。
4.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受理函原件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清单原件。
5.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3)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即失业保险金转移)
处理条件:
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在广州市统筹区域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到广州市。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申请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重复的,在申请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年限退款后,方可转移到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3.申请人在广州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同意转移到转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省级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将省级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加盖公章的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表原件送至广州市申请人户籍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或《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跨省联络函》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接续业务,并向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