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省
处理条件:
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以随广州市外的从业人员和失业再就业人员整体转移到新的参保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应向申请人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并告知其向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等资料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函原件(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函原件)核实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原始信息表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二)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省
处理条件:
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以随广州市外的从业人员和失业再就业人员整体转移到新的参保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向申请人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2.申请人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等资料向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符合转移条件的由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并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公章(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受理函原件)。
3.广州市各区社保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的核查(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回执原件)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清单原件)。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原始清单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5.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跨省接收函。这封信一般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办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法邮寄的,参保人需将联络函退回广州市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3)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即失业保险金转移)
处理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以到广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并告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2.申请人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等资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或《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省级转移或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原件函件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省级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加盖公章的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表原件。
4.申请人住所地社保机构在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表》原件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接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