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塑胶2022-08-13  5

温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和医疗费补贴标准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生育条件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3)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基本生育保险关系已经存在。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累计不满2个月(含2个月),连续缴费后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复通手术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怀孕7个月(含7个月)或怀孕7个月以上或怀孕7个月以下的,医疗费补贴为2200元;

(二)协助分娩的,补助医疗费280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4000元。

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被保险人的出生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孩子的出生日期往前推。生育保险缴费记录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生育保险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不符合生育保险津贴报销原则;如果参保人将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从中断参保时间往前推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不符合生育保险津贴12个月,那么参保人不能符合生育保险津贴报销条件。根据参保人主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可以补缴医疗保险并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根据《

《关于印发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两项保险实施后,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因此,参保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报销,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津贴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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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生育津贴发放网上操作指南(浙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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