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户口登记、迁入办理条件

黄金瞳小说2022-08-13  13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入办理条件

佛山户籍及迁入条件

一、出生登记

(1)一个国家的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

2.父母是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驻地的营房登记集体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财产的,可以是单身独立户;也可以和爷爷奶奶一起注册。

3.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大学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出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在非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

(二)港澳台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子女,未取得港、澳、台地区身份的,可随父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外国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在境外出生的子女被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未取得境外居留权的,可以申请随父母回老家。

(七)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以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

2.社会福利机构采取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法查找身份信息,需要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登记,公安机关将其常住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

3.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收养人登记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进行收养。

二。户籍恢复

(1)出国(境)人员回中国(境)恢复户口

原本省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如果他们申请返回原籍(原居住地已被注销),可以申请恢复居住地。

(2) 退出现役(转业或退伍)登记户口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可申请自住。

(3) 出狱后恢复户口

2003年8月7日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户口被注销,刑满释放或者被假释、保外就医,返回原籍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上述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在本市异地安置的,恢复其同户亲属的户口,不受地域限制。

(四)未在原迁出地定居的恢复户口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所在地,取得户口迁移证,但因故未在户口所在地落户,已返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五)欺诈性移民户口在迁入地注销,然后退回原迁出地恢复

申请人因诈骗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的,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六)找回失踪人员的账户

账户被注销后失踪和重新出现的人可以申请恢复账户。

(七)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1.外国人、无国籍人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申请在我省定居的,登记户口。

2.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申请登记户口在我省定居。

(八)在中国登记的住所

1.港澳居民内地户籍: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居民。(初步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通知为准)

2.台湾省同胞在大陆的户口: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省居民,可以在户口登记。

3.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在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华侨,可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九)缺少辅助帐户

本省户籍居民,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或整户人口管理信息在国家和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缺失。

三。从城外搬进来

(1)引才入户

经市(区)人才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指向住户

我市各级积分制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取得佛山市积分制户口卡的新市民,在《佛山市积分制户口卡》有效期内,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佛山市积分制户口卡》发放地申请办理户口。

(3)稳定的居住和就业

1.在珠三角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缴纳社保,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自有住宅房屋或出租住宅房屋)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居住。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2.最近1年内在我市高明、三水区连续就业缴纳社保,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自有居住房屋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居住房屋)的非户籍人口,可在其就业地申请居住,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入户后2年内不能跨市迁移。

(四)直系亲属在家庭中避难

在本市自有居住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自有居住房屋)内,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避难。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以共同生活为条件,不要求拥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5)家属户

符合入伍条件的军人家属,经我市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入伍。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

1.取得国家规定招生资格的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并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公民,自愿迁移户口的,可在户口所在地迁移。

2.本市原户籍公民到外地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就读,户口迁入集体学校的学生,毕业、休学或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户籍。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无军籍职工,本人及随军家属均可申请入户。

(九)收养一名儿童。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收养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已登记的儿童,在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以申请将被收养儿童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假释、保外就医人员进入家庭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劳动教养的,注销其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XI)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外籍华人、台湾省同胞落户的

在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华侨,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省居民,均可申请居留。

(12)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境)恢复户口

原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长期居住(一般为两年以上),但未取得居留权。如果他们在内地的户籍已被注销,申请回原居住地定居,可以申请恢复户籍。

(13)我市原居民在港澳定居后申请回我市定居

我市原有居民赴港澳定居并申请回我市定居,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居留。

(14)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在本市安置落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本市安置定居的人员可以入户。

四。城市户口迁移

在拥有合法产权住宅的情况下,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按实际居住地登记。

描述:

(1)本实施例中的“同住同住”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并与所信任或者照顾的人共同生活、居住;

(二)本实施例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属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合法拥有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房产证或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为准);

2.属于工作单位合法所有,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房产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准)。

3.政府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直管房等)的合法所有权。)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准。

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证或房地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政府房管(流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证》为依据。

(三)每个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只能设立1户;只允许一个产权大于或等于该物业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对应的直系亲属进入该房屋(符合条件并叫号的除外)。

(4)每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呼叫该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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