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户政中心

行政垄断2022-08-13  14

佛山高明区新市民办理积分入户手续指引

一、需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申请表》。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http://www.fsga.gov.cn/zxbs/bgxz/hz/.

2.申请人及陪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须提供年满16周岁)和户口簿。如果是集体户,提供集体户口本的地址页和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4.《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手续齐全(有效期6个月)。

5.家庭住址房产证。属于配偶、父母、子女财产的,还应当提供财产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是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个人出租房屋,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房屋登记证明,产权人凭身份证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含夫妻、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只允许一个产权大于或等于办理条件所列房屋共有人及亲属平均数的产权共有人进入房屋,并需其他产权共有人凭身份证当场签署的公证书、律师见证或放弃房屋声明。夫妻、父母、未成年子女共同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如果搬进政府所有的出租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直管房等。),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证明和集体户口本地址页。

8.进入亲友家的,提供住址、财产证明、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未提供,与户主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与住户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给该户打一次电话。

9.如果你的配偶和你一起搬家,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要提供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和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和法院判决书。离异父母未成年人户口随赡养机关迁移(经赡养机关同意,可随另一方,赡养机关签署同意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当场签署非婚生描述。

10.以上证明材料(1、2、3、4必选,5、6、7、8必选,9必选,如有)需审核。应收到证书原件,并核对证书原件,收到复印件。

二。接受地点:

1.如果户口在莲花镇街道辖区,办理地点为高明区莲花镇街道百灵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出入境大队。

2.户口在洋河镇、明城镇、更合镇的,办理地点为该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三。接受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中午12:00,下午14:30-17:30。

四。窗口受理流程:

1.申请搬进来。在迁入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

2.审查和批准。公安机关经审查批准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迁入决定的,应当同时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不予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搬出去。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领取《户口迁移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条件的,不需要此步骤)。

4.处理入住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准予迁入证明》三联、迁入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办除外)到申请户口的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省内户籍一站式迁移条件的, 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和《户口迁移证明》第二联)。

注:对符合省内户籍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予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并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除外)到申请户口的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没有必要迁出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线填写表格进行申请。

2.上传所需的审计材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审。需要补充、修改材料的,应当退回补充。材料齐全,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六。当前在线地址:

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http://wsfw.fsga.gov.cn)。

七。处理时限: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八。接受咨询和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号码:

1.受理咨询机构:公共服务热线,电话:12345。

2.投诉机构: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电话:88880098。

九。其他注释:

1.每套合法产权住宅只能设定为一户;只允许一个产权大于或等于该物业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对应的直系亲属进入该房屋(符合条件并叫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未分割的,不分户。不得建立非住宅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用途栏记载为“住房”。

2.如果政策允许家庭成员给亲戚朋友打电话,每个家庭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给家里打一次电话。

3.家庭住址空或家庭住址有房屋产权纠纷。产权人主动向户政部门报告后,房屋地址原住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公证书、司法鉴定证明、能明确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本、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遗失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经所在集体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视为原件已核对使用。

6.除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带子女或出国等特殊情况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以户主身份立户。

7.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随父母随迁,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及以上同户迁出,户口簿未反映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申请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

10.对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核实的违法违规户口登记事项,不予受理;已办理非法定居的,注销户口,没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入、主体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在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的,需要重新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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