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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任玥社发〔2021〕31号),对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按2020年7860元的计发基数重新发放。自2020年1月1日起,计发基数适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发基数按本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已完成符合重核待遇条件人员的调整补发工作,补发工作于8月31日开始。9月份正常基本养老金在9月10日前发放。
一是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7860元基数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计算的待遇水平加上2020年调整额之和的,仍按原待遇水平支付;按7860元基数重新计算的工资高于原工资水平加上2020年调整额之和的,补发第一次至2021年8月的工资差额(含2021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增加的差额)。
二是对2020年7月至12月领取首次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7860元的基数给予首次待遇,并补发首次待遇与2021年8月的差额(含2021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和增加的差额)。
3.2021年1月至8月首次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2020年提前发放基本养老金7860元,差额部分待2021年公告后补发、补发。
相关问答:
1。按照新的计算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会减少吗?
答:与去年的计发基数相比,新的计发基数的标准更长,所以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会提高,待遇不会降低。
2。养老金按7860元发放后,差额会补发吗?
答:目前基本养老金暂按2019年7486元的计算基数计算。按新基数计算后,补发自领取第一笔基本养老金以来的差额。补发的差额包括2021年度养老金调整的差额。
3。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是多少?什么时候公布?当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是用什么基数计发待遇的?
答:2021年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尚未确定,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公布。当年计算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暂按上一年计算基数垫付基本养老金,待新的计算基数公布后再重新发放待遇。
4。计算基数改变后,计算方法是否也会改变?
答:具体计算分配办法不变,与现行一致。
5。2020年的权责发生制基数从2020年1月开始执行。2020年1-6月退休人员计提基数会调整吗?
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实行一个社保年度,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根据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国家标准要求,我省从2020年1月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度计算方式,以当年1月至12月为一年,当年退休人员待遇按同一计算基数计算。
因此,对于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2020年的计算基数计算。新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低于原标准的(按7486元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加上2020年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养老金),继续按原缴费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