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措施
海南引进人才配偶就业
安置对象:新引进的符合我省需求、在我省工作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配偶自愿来琼就业的高层次人才。
安置原则:市场配置为主,调配安置为辅。
重新安置路线:
支持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专业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需要调配安置的,由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商有关单位在现有空系列内妥善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需要调配安置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在现有空系列内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门在其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排;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有关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企业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安置到相关企业;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安置或者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协调其他企业安置。
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75%、第三年按50%的比例发放生活补助,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长享受3年。3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就业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支持保障:企业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按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总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本办法涉及的安置方式和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在我省3年内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从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为其配偶发放生活补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来源:《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办发〔201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