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处
军队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实施细则
(2008年3月14日证监发[2008]19号)
第六章面试
第二十二条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组织实施,省高校招生办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面试人员从军事院校、高等院校选拔训练办公室等单位中选派,必要时也可以从省军区抽调。派出单位要选派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参加,组织好派出前的培训,掌握面试标准、程序、内容、方法和有关规定。面试人员由省军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意愿,共同确定各院校面试、体检控制线。参加面试的考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各院校招生计划的3-4倍,超过一本线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参加面试。比如某院校第一志愿在线考生人数少于3-4次的,面试体检控制分数线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及时向省军区和军队院校提供考生志愿信息和参加面试考生名单,并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第二十五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将面试人员组织成三组,并指定一名负责人。面试小组一起对候选人进行面试,面试结论由各组负责人签字。现场面试成立复议组,由省军区、地方招生部门和院校各1名干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成绩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在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报考动机主要是了解考生报考军校或国防生的目的。
形象气质,主要是考察考生的体型、外貌和精神状态。
逻辑思维主要是考察考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语言表达主要是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七条面试通常采用目测、密码调整、语言交流等方式进行。
目测,主要是通过观察,对应聘者的形象气质和行为举止进行评价。
口令调整,考生根据面试工作人员发出的口令做动作,主要考核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
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交流,了解考生的动机、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报考动机不正确。参加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在军队院校和部队接受严格训练和管理的思想准备;
(B)语言能力差。吐字不清,用词不顺耳,或有明显的生理性口吃;
(3)形象气质差。五官明显有缺陷,身材不对称,外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军人职业;
(D)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5)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慢,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六)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考生面试结果。如果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面试复议组将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面试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面试人员要整洁,举止得体,亲切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带入面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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