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列入工伤康复对象?
工伤康复是运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致残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使其身体功能和劳动能力最大限度恢复并重返工作岗位的医疗服务。工伤后有康复价值的职工,由康复医学科专家会诊,及时告知工伤住院患者依法享有“先康复,后评残”的权益。“先康复,后残疾评估”的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骨科
1.四肢骨折涉及肩、肘、腕、髋、膝、踝关节引起的关节屈伸功能障碍;
2.四肢深层肌肉肌腱损伤粘连,涉及肩、肘、腕、髋、膝、踝、双手掌指关节近端指间关节活动受限;
3.截瘫或不完全瘫痪,康复后可改善。
二。燃烧
1.中度以上面积烧伤患者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2.特殊部位(手、脸、关节)形成烧伤疤痕,影响功能;
三。颅脑外伤和周围神经损伤
1.脑外伤后偏瘫、截瘫、失语、失用症、失写症、阅读障碍、功能障碍、不稳定或植物状态;
2.周围神经损伤的肌力下降。
注:未纳入第一项范围的其他疾病,劳动能力鉴定前经专家组鉴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