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生育险报销常见问题分析以及最新报销标准

卫星发射基地2022-08-13  15

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缴费+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生育津贴需要满足哪些缴费条件?

答:①生育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生育前连续缴费9个月;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后连续缴费12个月(含生育当月);生育保险一般在流产当月支付。

②分娩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分娩当月(含分娩当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2。什么情况下可以发放生育津贴?

答:(1)用人单位整体拖欠的,如果人员名单纳入月报,月报可以弥补。

(2)个人欠费小于等于三个月(不含分娩、人工流产当月),逾期可补缴。

3。申请后如何支付育儿津贴?

答:生育津贴支付方式由单位选择的,单位在领取生育津贴后,按政策规定及时支付给申请人本人;如果选择银行代发,请注意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到账信息。

4。生育津贴批下来后,相应的款项还没有收到?

答:生育津贴已审批,但相应款项未拨付到单位或个人账户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可在综合大厅显示屏或咨询台查询。

5。生育津贴是怎么计算的?

答: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参保职工终止妊娠所在用人单位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根据《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办发〔2019〕32号)

6。低于本人生育工资的生育津贴是怎么发放的?

答:①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

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7。生育保险职工在其他城市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答:职工将在外地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一次性提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文件依据北京劳动学会[2005]62号)

8。长期不在本市居住且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表》的参保人员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不能在本市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9。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或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不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他们申报产前检查需要哪些材料?

答: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或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收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和《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出具有效结婚证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文件依据京医保[2017]40号)

10。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 (一)生育保险按照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是:

(1)定点支付门诊医疗服务费40元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2)副主任医师28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费30元,实行定额支付。

(3)副主任医师19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实行定额支付。

(4)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急诊医疗服务费定额支付60元、48元、39元。

(二)生育保险按支付限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疗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疗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文件依据京法正[2017]11号)

十一。如果参保职工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医疗费用,他们支付吗?

答: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由新农合报销。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举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涉及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报销医疗费用的。(文件依据京医保[2017]41号)

12。当前分娩的产前检查费可以多次申报吗?

答:终止妊娠后,女职工将产前检查费收据一次性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文件依据北京劳动学会[2005]62号)

十三。去非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

答: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生育津贴,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文件依据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4。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是多少?

答: (一)生殖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范围:职工因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绝育、复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文件依据北京劳动学会[2005]63号)

15。生育保险基金在什么情况下按照项目支付方式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答:绝经1年后施行的计划生育再通术、宫内节育器嵌顿、破裂、变形、异位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支付方式支付。(文件依据北京劳动学会[2005]62号)

16。什么情况下会按项目支付当前分娩的医疗费用?

答:①严重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低于80,000 /mm3)

②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 < 8g/dl)

③产科出血(分娩时出血量大于500ml)

④甲亢和甲减。

⑤高血压伴子痫前期和子痫

⑥糖尿病需要胰岛素治疗。

⑦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8急性脂肪肝

⑨产褥感染(文件依据京劳社[2005]63号、京人社[2011]334号)

十七。外地户口可以申报生育保险吗?

答:在本市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18。男方已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女方未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她能申报相关医疗费用吗?

答:不能,女性必须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其医疗费用只能申报生育保险。

19。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申报时间要求:

请在2个月后申报当月发生的费用

②如有新参保或新员工,请在增加后两个月申报费用;

③最近一次申报没有截止日期,建议在年末高峰时错开申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5654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