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重庆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一、初评申请条件
①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的;
(2)受伤职工经治疗后相对稳定,或带薪停工期满(或结束);
③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初步鉴定。
如果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复检申请条件
①收到区县劳动鉴定所初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②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特别提醒
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重新鉴定结论可能是升级、降级、维持原级别或达不到级别,也可能是得出带薪停工期延长、伤情不稳定、暂停评级等结论。
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结论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区县劳动鉴定所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