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指南
重庆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指南
一、初评申请条件
①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的;
(2)受伤职工经治疗后相对稳定,或带薪停工期满(或结束);
③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初步鉴定。
如果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复检申请条件
①收到区县劳动鉴定所初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②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三。参与评估
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申请受理后,劳动鉴定所将及时安排鉴定,并提前告知工伤职工鉴定的时间、地点和应携带的材料。
工人应按通知参加现场鉴定。该组织的工作人员将在现场核实受伤工人的身份。
被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通知到达鉴定现场的,应提前向劳动监察所说明原因,由劳动监察所做出相应处理。
参加鉴定时,被鉴定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如何申请鉴定?
1。在线申请
工伤职工可通过“重庆快处”或“重庆人社”APP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提示填写相应信息并上传相关信息。
2。脱机应用程序
第一次申请鉴定的地点是区县劳动鉴定所(一般设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新鉴定申请可向参保地就近的县级劳动鉴定所提出,也可直接向市级劳动鉴定所提出。
市劳动监察处受理服务窗口设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社保服务中心。地址: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裙楼一楼9号门、10号门(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工伤经办机构查询:点击查看。
特别提醒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重新鉴定结论可能是升级、降级、维持原级别或达不到级别,也可能是得出带薪停工期延长、伤情不稳定、暂停评级等结论。
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结论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区县劳动鉴定所申请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