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登记办理指南
gt; gt什么是工伤登记?
工伤登记是指社保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审核认定为老工伤,对核相关部队退役的参保人员进行工伤登记的业务流程。职工工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以将工伤认定决定信息导入工伤支付系统。老工伤、涉核部队退役人员需要提供相应的审核表格,确认后即可完成工伤登记。
gt; gt所需材料
《天津市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综合信息采集(变更)表》
关于确定工伤职工带薪休假期限的通知
建筑工程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建筑工程工伤职工发生时填写)
老伤者登记审核表(老伤者登记时提供)
核部队退役人员审核表(核部队退役人员登记时提供)
gt; gt处理方法
去柜台办理。
gt; gt注意事项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认定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2.对新录用的员工,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就业当月缴纳的,应当在下月申报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津人社局〔2019〕32号)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并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
4.单位在柜台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在《天津市享受工伤待遇职工综合信息采集(变更)表》、《建设工程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限确定通知书》上加盖单位印章。
gt; gt处理时间和地点
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业务。
由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gt; gt温馨提示
上述指导方针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