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六个月的安置补助费。所需交通、住宿、行李搬运和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3.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二十七个月,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
(2)伤残津贴:按一般标准一次性计算支付十年。
(三)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十五个月工资,二级伤残十四个月工资,三级伤残十三个月工资,四级伤残十二个月工资。
(4)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算。标准为: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一次性计划十年。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工伤的:
1.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人员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人员16个月工资。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全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3、5、6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的本人工资十个月,六级伤残的本人工资八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个月。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因工致残的职工被认定为七至十级伤残。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工资。
2、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六个月工资,八级伤残四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两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一个月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二十五个月工资,八级伤残十五个月工资,九级伤残八个月工资,十级伤残四个月工资。
(4)、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因工死亡的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10%。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