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声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网址:www.gdzs.lss.gov.cn)进行申报,并告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人和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支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支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应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所需信息
(1)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也可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gdzs.lss.gov.cn)下载。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说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对于市人力社保局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在网站上填写相关内容后,可直接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
(3)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收据、同事证明等)的复印件。)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
(4)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执行职务受到暴力侵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法律文书。
2.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3.外出务工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死亡证明。
5、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提交公安、民政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附书面说明。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处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至12: 00至14: 30至17: 30。
咨询投诉
统一咨询投诉电话:12333
处理地点
各分公司具体地址请点击:http://www.gdzs.lss.gov.cn/Service/networ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