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申请因工死亡职工待遇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死亡发生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无法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供证明死亡的其他合规材料,如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境外死亡人员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3)符合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的近亲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近亲属为未成年人且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以用户口簿代替;16周岁以上无身份证的亲属须提供临时身份证、社保卡、军官证、有效期内护照等身份证明);
(4)能够完整、清晰地反映所有符合因工死亡待遇的近亲属和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或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 收养登记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上述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之一能够明确反映近亲属与因工死亡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但如果该材料不能直接、明确反映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则必须补充其他证明材料);
(5)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复印件(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补助金可根据公证书直接支付到死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近亲属银行账户;原则上接收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户必须是亲属本人的账户);
(6)按要求填写《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原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的近亲属必须填写;本申请表上的承诺必须由本人作出。委托他人办理的亲属必须事先阅读承诺,并签名、按手印确认。其他人不得代表他们签署承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亲属,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承诺。);
(7)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凭证(工伤保险)告知承诺书》(供养亲属申领养老待遇的近亲属必须填写),用于申请人承诺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生活来源,真实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保证不会在本市及外地重复申领供养亲属养老待遇。本承诺书中的承诺必须由本人做出。委托他人办理的亲属必须事先阅读承诺,并签名确认。其他人不得代表他们签署承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亲属,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承诺;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承诺方式。不愿意或不能作出承诺的,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依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8)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孤儿寡母的相关证明材料(孤儿寡母需提供);
(9)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的近亲属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委托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提供被委托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办理);
(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近亲属未办理待遇申请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不需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