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伤认定
识别条件和时限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海口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海口市滨海公园路1号市民游客中心负一楼社会民生窗口
电话:0898-68522084
工伤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事故现场旁证材料2份(须附指纹和身份证);
(五)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或派遣单等。;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七)施工现场保险证明(仅由项目投保单位提供)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因执行职务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包括认定依据和结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伤者住所(提供有效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而且上下班的路线也一定要详细。
3.出差期间因客观原因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因公死亡申请,作出死亡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明和医疗机构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9)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事务的授权委托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识别方法
社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鉴定和诊断争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