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伤保险伤残补助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员工因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本人七级伤残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工资7个月。
(二)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