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招用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二。应用条件
对象申请补贴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招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自住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通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申请补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当月;对于本单位原职工,辞退备案时间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间隔应在6个月及以上,且在此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最多可申请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一次。
三。补贴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所需经费按系统从市、区(市)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四。补贴期限
1.用人单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累计计算。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职工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
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多个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同一高校毕业生被多个小微企业招聘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五、所需材料
要求提交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银行出具的明细工资条或工资支付凭证(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其中,申请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等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在申请补贴时,还必须提交自用员工名单、外包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材料。
六。申请程序
1.应用
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在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2.审计
补贴单位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审,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中如有疑问,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分配
经批准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代扣社保费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
注:根据“”,本政策自2022年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