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市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用人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招用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
对象申请补贴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招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自住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通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申请补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当月;对于本单位原职工,辞退备案时间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间隔应在6个月及以上,且在此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最多可申请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一次。
三。补贴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所需经费按系统从市、区(市)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四。补贴期限
1.用人单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简称“三个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职工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被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多个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同一高校毕业生被多个小微企业招聘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在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须提交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银行出具的明细工资清单或工资支付凭证(由用人单位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其中,申请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等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在申请补贴时,还必须提交自用员工名单、外包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材料。
2.审计。补贴单位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审,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中如有疑问,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问题。经批准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代扣社保费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
不及物动词政策趋同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提出补贴申请的,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关于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居民就业工作方案中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2.本通知实施之日及以后提出补贴申请的,就业困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三个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其中,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核定补贴期限且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可享受补贴至核定期限届满。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本通知实施前上月(含当月)用人单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任青人社〔2019〕11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清人社规〔2019〕11号文件规定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至本通知实施当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
2.本通知实施后的当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通知的标准执行,不给予岗位补贴。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本通知实施前一个月(含当月)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人社规〔2019〕11号和人社发〔2020〕15号相关标准执行,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规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至本通知实施当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
2.本通知实施后当月到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七。相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进行抽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申请补贴的条件。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政策执行公示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政府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示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标准和具体金额。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3.各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谁使用,谁负责”的问责机制。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