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流程
1.职工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
2.治疗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决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地点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1-84871753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医疗补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20元/天以内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住院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标准报销。
二。带薪停工
1.工资支付:工伤前工资照发。
2.停工规定: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所在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的总医疗期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生命关怀
1.护理费用的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每月按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3)生活不能自理部分:每月按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2.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28.50元。
伤残赔偿标准
一、分配标准
1.一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60%。
二。发放要求
哈尔滨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支付标准
1.津贴标准
1.一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每月支付工伤前工资的60%。
2.分发要求
1.一至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以伤残津贴为技术的医疗保险;
(2)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基金不足。
2.五级至六级伤残: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1)首先,用人单位要安排工作(保持劳动关系);
(2)难以安排合适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支付伤残津贴,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标准
一、分配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近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丧葬补助金:6个月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支付工伤职工工资的40%(工伤前);
(2)他人每月支付工伤职工工资的30%(工伤前);
(3)工伤职工(受伤前)工资的10%支付给孤儿或孤儿。
二。发放要求
哈尔滨市工伤职工死亡赔偿标准
1.发行标准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近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丧葬补助金:6个月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支付工伤职工工资的40%(工伤前);
其他人每月缴纳工伤职工工资的30%(工伤前);
工伤职工工资的10%支付给孤儿或孤儿(受伤前)。
2。发放要求
(一)哈尔滨市工伤职工死亡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去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955元;
(3)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774元;
(4)供养亲属抚恤金综合支付不能超过工伤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