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受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市区内省、市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认定受理、调查取证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认定的工伤进行受理、调查和取证。
(3)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调查和取证工作。
二。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a)雇主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职业病医院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证明。
4.本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2)个人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初始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雇主准备的手册或营业执照副本;
5.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6.事故伤害已被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三。办理工伤认定的时限
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四。工伤认定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用人单位。
五、工伤认定处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