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和门诊统筹待遇。
总体住院治疗
(1)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要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保险费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次。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市内医院的(仅限市内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可于次日内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住院起付标准可连续计算。
(2)缴费比例。
参保人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规定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3)日间手术的整体治疗。
参保人在日间手术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住院待遇结算。200元在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支付比例按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门诊总体治疗
门诊治疗包括普通门诊治疗和特定疾病门诊治疗。
(一)普通门诊统筹。
1.普通门诊统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参保人在解珍社区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辖区内所有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及关联的解珍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就医点。
参保人选择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在的镇街一级没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只能在镇街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镇街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市直属(含直管)医疗机构医疗门诊部及所辖门诊部不纳入普通门诊部统筹服务范围。
参保人需要变更就医选择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偿付比率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选定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支付80%;
2.建立普通门诊转诊制度。
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相关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参保人选择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存在的,可从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到市直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用,按就医标准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
注:除急诊、抢救外,直接到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经转诊到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门诊特定疾病的整体治疗
1、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疾病和二类门诊特定疾病。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疾病由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认,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费用结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确定的特定疾病诊疗相关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享受门诊特定疾病统筹待遇。
3、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特定病种一级门诊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注:同一单次门诊医疗费用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