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补充住院待遇和补充门诊待遇。

补充住院治疗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含一类门诊特定疾病)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500元。

参保人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疾病)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超过2500元的,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补充门诊治疗

补充门诊治疗包括二类门诊特定疾病的补充治疗和普通门诊的补充治疗。补充门诊治疗无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二类门诊登记特定病种,门诊(含普通门诊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后个人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0%。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未登记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直接支付到市直属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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