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
1。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参保人在解珍社区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辖区内所有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及关联的解珍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就医点。参保人选择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在的镇街一级没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只能在镇街范围内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镇街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市直属(含直管)医疗机构医疗门诊部及所辖门诊部不纳入普通门诊部统筹服务范围。
参保人需要变更就医选择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起付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3。支付比例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账户,在选定的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在选定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未经转诊直接到市直属定点医疗机构(含直管)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除急诊和抢救外,到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实行统筹建设的,在选定的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选定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支付80%;除急诊抢救外,未经转诊直接到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含直管)或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建立普通门诊转诊制度
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相关镇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参保人选择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存在的,可从社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到市直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参保人员在本市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用,按就医标准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
5。最高支付限额
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4倍和0.03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四舍五入为个位数。
6。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同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同制。对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合同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与异地就医相关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费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