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积金“公转商”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合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提升缴存职工体验和满意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修订《厦门市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原办法21条,修订办法11条。
(一)保留第一条: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十条;
(二)增加一条: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
(三)删除8条:原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四)六条修改为七条:
1.将原《办法》第一条修改为第一条;
2.将原办法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
3.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第三条、第九条;
4.原《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六条;
5.原《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6.原《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五)将6条合并修改为2条:
1.将原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七条;
2.将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五条。
三。新旧政策之间的差异
(一)将原贴现对象由借款人调整为受托银行
由原来的公积金中心给借款人月供优惠,改为受托银行的优惠。按揭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不需要提前支付利息差。真正意义上的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改善借款人的还款体验。
循环贷款的还款由借款人还款和公积金中心贴息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由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每月全额偿还,另一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托银行贴息支付。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照双方约定分别履行贷款和贴息义务。三方权责明确,便于管理。借款人提供虚假、违法、无效资料申请贷款等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全部款项。
(二)修改循环商业贷款的启动、暂停和撤销条款
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的85%作为启动和暂停房贷的边界标准。当贷款使用率高于85%或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公积金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启动或暂停按揭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公共交通公司的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既规范又灵活,符合客观实际。
(三)删除原办法中缺乏可操作性或重复内容的条款
一是原办法中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市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不兼容,不具有可操作性,应予以删除;
二是循环经营贷款的办理和贷后管理与公积金贷款相同,故删除了贷款程序、申请材料、还款方式变更等相关条款。
第三,循环经营贷款的申请是否符合员工个人意愿,可以在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体现,不再赘述。
第四,公债务转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方式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故删除不能转公积金贷款的表述。
(四)新增循环业务受托银行纳入业务考核的条件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将受托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范围,提高受托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