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可享受生育津贴。
或分娩、引产已正常参保1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可补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期间中断支付的,暂停支付;交完款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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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规定
★产假★
1。怀孕4个月前流产
产假:15天。
2。妊娠4个月至37周后的流产和引产(包括死胎的剖宫产手术
产假:42天。
3。37周及以上死产流产
产假: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产假★
1。自然分娩
产假:98天。
2。难产(包括剖宫产)
产假:113天。
3。多胞胎
产假天数:每增加一个婴儿,在上述天数的基础上增加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山东省奖励假期★
产假:60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市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