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伤残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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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点击此处下载】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提交相应的证据:

(1)员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外出务工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6)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根据2021年9月3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规定(征求意见稿)》,

申请人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申请人是工伤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申请人是工会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工会的介绍信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劳动合同文本或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证明、初诊病历、住院和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单独提交相应的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外出务工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6.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实后当场返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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