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2022年7月起)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政发〔2021〕3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决定提高我省计划生育特殊扶助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60元,独生子女残疾家庭夫妻特别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390元。
三、专项救助基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
四、请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救助资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以上内容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