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行署 是什么意思?

地区行署 是什么意思?,第1张

地区行政公署简称地区行署,相当于某某地级市人民政府。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并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但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同时,地区设立有政协机构,,之前了解一些,但不如百科全面,特此奉上,真心再帮你期待采纳。

最高行政长官。

行署副专员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副市长。相当于现在的厅局级副职。行署副专员是属于行政公署机构里面的职务,行政公署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1950年开始行政督察区被渐渐改称为行政专区(专区),1970年改称为地区。

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称谓发生变化,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负责区执事办公室会议筹备工作,协助区执事办公室领导落实会议决定。

协助区行政办公室领导同志起草或审查以区行政办公室和区行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

研究自治区行政办公室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行政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并将审查意见报自治区行政办公室领导审批。

监督检查区域办领导同志的文件、会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的执行情况,跟踪调查情况,及时向区域办领导同志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区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原称专员公署,简称专署),简称行署,其行政领导称行署专员。

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行政督察区”改为专区,则成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

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作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

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

督察地位变化:

1、督察区阶段是协管:中华民国时期的省级体制是省管县,督察行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督察专员是派出员,行署只是一种片区性质的督察、协管,不属于一级政府,没有政府的一般部门。

2、专区阶段起是统管而具有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各职能部门),统管县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级体制是省管地区行署(和盟行政公署)。

这时的行政公署虽不是一级政府,但已经具备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的行政地位。因此,地区行署改为地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系)几乎没变,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

组织规划

地区行政公署不是地方人民政府,不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而是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且不拥有地级市才有的财政权、行政决策权 、计划权等。但地区行政公署的职能近似于地级市与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目前,在一些地方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而不是设立地级市,主要原因是地区内没有中心城市能辐射、吸引、带动整个行政区内的各县。最典型的例子是西藏的阿里地区,阿里地区行署驻地狮泉河镇仅有12000居民。

中国共产党在地区的地方组织称为“地区委员会”,简称“地委”。与地级市的中共市委设有常务委员会不同,地委不设常务委员会。一个地区的地委委员的数量在10人左右,相当于地级市的市委常委。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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