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休制度始于何时

我国离休制度始于何时,第1张

退休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担任县级以上职务,思想作风好。但如果因年老体弱确实难以承担实际工作,可以调离现工作岗位,照常发放工资,长期供养。这一规定是离休干部制度的雏形。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将退休制度确定为一项特殊制度。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两次补充修改,对离休干部提出了“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优”的原则。这样,离退休干部就脱离了离退休干部体系,成为自己的体系。

关于退休的时间规定: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的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工作并享受供应制度,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实行退休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休干部,应改为退休。

老劳劳〔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人员;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应制度待遇;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在东北和一些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资制度的干部,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652424.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7-09
下一篇 2022-07-0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