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有什么标准

退房时间2022-07-08  139

退休标准: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应制度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二)在东北和一些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资制度的干部,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应、部分工资制(含合同制),或同时享受供应制和工资制的干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人享受优待,东北和部分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资制度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晋升为干部。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专职干部,享受优待,或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包括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一定比当工人时间长;不属于因错误或处罚而被安排当工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机关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含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前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晋升为建国前享受工资制的干部。

(八)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工农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前晋升为专职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

(10)根据中组部发〔1986〕8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半工半读的乡镇干部。

(十一)建国后来华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工作,符合干部退休条件的外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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