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然律师:什么是非法行医?

郭俊然律师:什么是非法行医?,第1张

非法行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对非法行医的界定是不同的。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行国家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未通过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卫生部相关批复:在教学医院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毕业一年级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能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和文件。

案例:原告患者周某某于2005年9月因病入住被告某医院心内科。医院聘用的医学院毕业生唐* *和程* *,在为患者治疗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其医嘱均以医生名义签署。未经上级医师签字,应将医嘱交给护士。两天后,他的病情加重,去世了。诉讼中委托遵义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的不良后果属于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的意外后果。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医疗机构试用时,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见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字或者加盖专用印章后方可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处于试用期的医生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医嘱,开出处方。没有上级医生的签字,应该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使患者失去了执业医师为其治疗的机会,而执业医师不具备医疗资质实质上增加了损害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本案中不具有法律意义。本案中,非法行医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对应因果关系成立,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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