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第1张

一、被指控犯罪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失主认出有人偷了他的钱包。第二,公安民警还可以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当场盘问。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如果发现有人与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特别相似且无有效身份证件。第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

关于继续质证的期限和批准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第2张
继续盘问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12小时的审批权在派出所所长,即副所长以上的领导。

在12小时内确实难以确认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质证时限可以延长至24小时。24小时审批机关由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负责值班,一般由副局长级以上公安局领导。

对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在24小时内仍不能确认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由分管派出所的公安局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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