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1到6个月的量刑标准

聚客2022-06-09  29

醉驾最新处罚标准什么情况判六个月(醉驾新规定2021标准处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醉酒驾驶”应受刑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修改,正式作为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衍生罪名。此后,“醉驾”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9年以来,“醉驾”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所有审结刑事案件之首。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要求统一醉驾的国家标准,是否入刑以结果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个提议在公众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今天,本文就“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欢迎讨论。

一、“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1)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因饮酒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意志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员血液和呼吸酒精的阈值与检测》(GB19522-2004),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的,为醉酒驾驶;如果大于等于80 mg,就是酒驾。两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

(2)机动车辆的识别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涉及的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供人乘坐或者运送货物、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如各类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两轮电动车醉驾超标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南昌,根据2019年南昌中院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驾”危险驾驶案件的指导意见》,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3)道路的识别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执行,即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的场所,但不包括住宅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禁止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地方。

二、“醉驾”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判决。

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罪最高可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可以作出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都出台了关于酒驾的法律指导性文件。以南昌地区酒驾指导规定为例,仅供参考。(注:各地酒驾指导意见存在差异,指导意见因时而异。你在办案的时候应该清楚当时文件的内容。)

(一)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经检验,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ml以下(含120mg/ml),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罪悔罪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下列情形除外(本条以下简称“第二十条”):

(一)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无驾驶证的车辆的;

(二)严重超员、超载、超速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伤(含轻微伤)或者五千元以上(含财产损失五千元),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但造成自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除外;

(四)驾驶营运车辆、校车、中(重)载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及其他载客机动车的;

(五)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时段行驶;

(六)逆向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七)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或者高架桥上行驶的;

(八)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逃逸、抗拒检查、阻碍执法、让人顶替等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一)隐瞒职业、拒绝出庭或者诉讼期间逃匿的;

(十二)明知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而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2.经检验,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40mg/ml以下(含140mg/ml),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罪悔罪,不具有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1)移动停车位。驾驶车辆的目的不是在道路上行驶,而是移动停车位;

(2)治疗病人。因突发事件紧急驾驶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3)通宵酒驾。饮酒后通宵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间隔时间应在8小时以上;

(4)尚未被赶出。这类被告人是在准备开车上路,尚未离开时被查获的。

(2)法院可以作出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情形。

1.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含140mg/100ml),被告人认罪、认罪悔罪,不存在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上,且不存在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总体情况认为需要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法院可以判决缓刑的情形。

1.经审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不存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宣告缓刑。

2.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含200mg/100ml)的,应当严格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确需适用缓刑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办案经验

“醉驾”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比较简单,在证据上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律师还是有一些辩护空,尤其需要在量刑情节上下功夫。目前,除了2013年两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外,尚无全国统一的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但在实践中,各地都制定了一些关于酒驾的指导性文件,所以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如果能够了解各地文件的内容,对于案件的辩护和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会有很大的帮助,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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