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与法的现象

法的形式与法的现象,第1张

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都属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前提性和基础性要素,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关联,以至为许多人视为同一事物。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是两种现象或范畴。

通常,人们所说的法的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所说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形式,究竟是使用法的形式还是法的渊源,几乎完全由人们依据自己的习好而自便。很显然,今日中国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知和界分,仍然有待觉悟。

法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和国家认可。在我国,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形式,也称为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一般来讲法律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束力的形式,如各种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也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是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形式,如一般原则和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律形式的理解,一般指有约束力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

1、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这里使用的是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予宪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一定层面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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