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父母健在,自己不能言老,对吗

有父母健在,自己不能言老,对吗,第1张

是的,我们中国的传统讲的是百善孝为先,父母养肓了子女给子女们结婚成了家,就算是尽到作父母的责任了。作为子女来说自己成家以后,不管你年龄多大也不管你事业如何,更不管你有多辛苦只要父母健在你就不能言老。因为,你再老也老不过你的父母,你还有任务没有完成,父母还需要作子女去照顾这是做子女的责任。

作为一个不乐观的人,时常感觉自己不幸福。年轻人的世界有太多身不由己。

知道昨天看了几位简友的文章,才深深体会到,父母健在,是多么大的幸福啊。这是任何物质金钱都不能替代的幸福。

即使因为工作关系,不能每天陪伴父母,但是知道他们都安好,也能放心工作了。

以前觉得父母还很年轻,现在回头看看他们的华发,才知道,岁月饶过谁。他们已经是当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的人了。若是在单位上班的,过几年也要退休了。

想想还有这么多弟弟妹妹要父母超心,他们还要读高中大学,最小的弟弟至少还有6年才能大学毕业,那时候,妈妈已经58了。真是不容易啊。

对于儿子,以后还要超心他们结婚生子,所以,还有的妈妈超心的。不过那时我们这些姐姐也都安定下来,能帮帮他们了。我的孩子也上小学了。

人生只会越来越好。只要父母健在,往后都会是幸福的。珍惜吧,趁还没失去之前,开始享受这种幸福吧。

当然原意,原因如下:

1,伦理要求

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人类最圣洁的感情,父母给了我们生命,幸苦的将我们拉扯大,看着我们成长,我们应该永远对父母怀有一颗感恩的心,孝是伦理道德的基础,不管我们年龄多大,我们也要爱护、孝顺自己的父母。

2,父母是自己的根

我们是父母的结晶,我们的生命来源于父母,父母在的地方就是家,是遮风挡雨的避风港,我们生命的根永远扎根在那。

3,孝敬父母是义务

孝顺父母是每个子女该尽的义务,天经地义,就如呼吸一样自然。道德层面是如此,法律层面也一样,父母陪伴我们成长,我们也应该陪着父母老去。

4,不留遗憾

对父母的爱,不要在该孝顺的时候放弃,不要在失去之后才追悔莫及,怀着一颗感恩之心,尽力去照顾父母。

5,为下一辈做榜样

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你对待父母的样子就是孩子将来对待你的样子。对孩子的教育就是长期的潜移默化和言传身教,想要孩子将来孝顺自己,现在就应该给孩子做好榜样,善待父母。

百善孝为先,孝顺体现在生活中,也许就是他们渴了递上一杯水,寂寞了多陪在他们身边,生病时候多份关心珍惜时间,孝顺不能等待。

首先明确一点,法律明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父母健在,那么父母名下的财产应当属于父母所有,除非父母同意把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能继承他们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就说明继承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死亡事实的发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

父母健在,如果他们自愿要把财产分给子女,可以以家庭会议的形式通过合理的分配解决分割,从慎重角度考虑 ,也可去公证处公证一下。父母的财产,从法律上讲他们拥有处置权,如果他们不愿或暂不愿意分给子女,那么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去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不可以,继承必须是你父母去世才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目前可以两种途径办理过户:

一、赠予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赠与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且需要做房产赠与公证。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需要提交房屋赠与申请表、房屋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等资料。

二、买卖

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

扩展资料

遗产继承范围: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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