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第1张

精神损害赔偿 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计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 赔偿标准 是如何计算的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下面由本文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 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身损害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 轻微伤 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 伤残等级 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 特殊侵权 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 及其他情形的 赔偿金 )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 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 交通事故 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 北京 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 伤残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 定金 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 工资 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 赡养 、 抚养 、 扶养 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如下: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 过错责任 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监护权 、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四)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九)对 一审 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二审 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 国家赔偿 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自然人的 著作权 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三)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 ,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 法规 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

什么是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 民事责任 ,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 侵权责任 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 精神损害 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 侵权行为 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法律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在于受害主体是人身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造成的精神损伤,那么该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属于民法的范围。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是根据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主体的精神损失程度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来判断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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