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第1张

“标准敲诈!”

首先,你要求对方交出“数额较大”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合法来源的规定:公民的工资、薪金、利息、股息、股票收益、股息、遗产、著作权、专利费、载色费。

但本案中,当事人是拿公开他人不正当性关系的“个人隐私”来要挟他人交出自己的财物,他们就是看不到占有他人财物的合法性。这种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法,恰恰是刑法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公开他人不正当性关系的“个人隐私”,让人交出财物。别人不要,就公布自己的隐私,让别人“身败名裂”。这种“胁迫、勒索”的“软暴力”手段,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客观表现的合法手段和方法。

再次,我国现行刑法和“两高”关于“敲诈勒索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是指敲诈勒索的数额从2000元到5000元不等。

还是那句话,当然,敲诈勒索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犯罪就一定会以犯罪论处吗?在实践中,还必须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进行综合判断。比如初犯、未遂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起诉。如有重复犯罪、共同犯罪等严重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必须追诉,重判有期徒刑,不能宣告“缓刑”。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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