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源对水质有什么要求

消防水源对水质有什么要求,第1张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 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413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来源。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天然水源为河流、海洋、地下水等,也包括游泳池、池塘等,但首先应取之于最方便的市政给水管网。池塘、游泳池等还受其他因素,如季节和维修等的影响,间歇供水的可能性大,为此规定为可作为备用水源。

4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有很多工程案例水池水箱没有保温而被冻,消防水池、水箱因平时水不流动,且补充水极少,更容易被冻,为防止设备冻坏和水结冰不流动,有些建筑管理者采取放空措施,从而导致国内有火灾案例因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无水导致灭火失败,如东北某汽配城火灾,因此本条强调应采取防冻措施。

防冻措施通常是根据消防水池和水箱、水塔的具体情况,采取保温、采暖或深埋在冰冻线以下等措施,在工业企业有些室外钢结构水池也有采用蒸汽余热伴热防冻措施。

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一些有可能是间歇性或有其他用途的水池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池时,应保证其可靠性。如雨水清水池一般仅在雨季充满水,而在非雨季可能没有水,水景池、游泳池在检修和清洗期可能无水,而增加了消防给水系统无水的风险,因此有本条的规定,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支持、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级别人民政府相关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做出规划。

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水利、给排水等专项规划涉及消防水源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建设。

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应当与道路、给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城市建成区和镇建成区范围内,无市政消火栓、市政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根据具体给水、通行条件等建设市政消防水池;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地段,应当根据消防救援需要设置市政消防取水设施。第九条 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适应实际需要。

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第十条 市政消防水源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防水源的施工图纸等材料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配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相关材料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消防水源专供消防和应急救援使用。

因绿化、环卫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或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水量用水;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范,遇火灾等需要消防用水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市政消火栓随时处于正常给水状态,除应急抢修外,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三条 市政消防水源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源,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消防水源的保修责任。第十四条 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管理等制度;

(二)对巡查发现或者接报的毁损、故障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水源完好,可正常使用;

(三)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对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以及检查、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具体可用作消防水源的有: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水箱和其他几类水源。消防水源的选择要应因地制宜,考查系统安装所在地具备及适合什么样的水源条件,选择符合要求的水源,条件如下:

(一)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市政给水管网可以连续供水。

2)市政给水管网布置成环状管网。

3)市政给水厂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4)有不同市政给水于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入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若达不到以上描述的市政两路消防供水条件时,则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消防水池有足够的有效容积。只有在能可靠补水的情况下(两路进水),才可减去持续灭火时间内的补水容积。

2)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

3)在与生活或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还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5)取水设施有相应保护设施。

(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利用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为90%。97%。看是否有条件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设施的技术措施。

2)天然水源要应当具备在枯水位也能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取水的技术条件;若要求消防车能够到达取水口,则还需要考虑能够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的条件。

3)利用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且当每眼井的深井泵均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时,才可视为两路消防供水;若不满足,则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四)其他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其他水源可以是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一般只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使用。但当以上所列的水源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以及相关部门编制的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规划内容,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 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均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涉及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的消防水源在建设设计时可以咨询供水企业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第八条 消防水源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第九条 消防水源应当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未配套建设消防水源的,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逐步配套建设。第十条 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补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十一条 属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水源,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竣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消防水源,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公共数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水源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档案资料。第十三条 消防水源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保修期满后,依法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保养;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维护保养,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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