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起正式实施,第1张

人民防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单位防火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1998年起实施的。

消防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的人员救援,重要设施设备、文物的抢救,重要财产的安全保卫与抢救,扑灭火灾等。目的是降低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战时由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统一指挥,以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动员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的专职消防队伍、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行动主要有:

1、查明火情及受损情况,了解火灾现场的地形、风向,起火建筑的结构、出入口,被困人员的情况等;

2、实施现地指挥,组织力量迅速赶往火场,根据火灾性质选用灭火剂和消防装备,根据火场情况正确运用灭火战术,主要方法包括阻火、设立隔火带、封锁火道、扑灭余火和看守火场等;

3、迅速抢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转移后送离;

4、及时撤离或隔离火场附近的危险物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消防使用水和化学灭火剂,利用消防车、灭火器、机动水泵等器材实施灭火。坚持先人后物、先控后灭和确保重点的行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日期是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3、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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