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件了无价保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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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发达的邮政快递业在支撑网络零售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在快递服务中,由于快递企业自身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快递的损毁或丢失,从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丢件了无价保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快递没保价,出了问题怎么赔,第2张丢件了无价保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快递没保价,出了问题怎么赔,第3张

通常来讲,当寄件人对快递予以保价时,快递企业会按照保价规则进行赔偿。但是,当寄件人未对寄件保价时,有的快递企业则会以无法证明寄件价值为由,拒绝或减轻赔偿。当官司打到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邮件丢失或损坏是快递企业的违约行为,快递企业应根据合同法,按照寄件实际价格赔偿。有的法院则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邮政服务关系,依据邮政法第47条,在寄件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企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资费的3倍。法院裁判出现不同结果,主要是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上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厘清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务之急。一般来说,寄件人在给快递保价时,快递公司会根据保险规则进行赔偿。但当寄件人未对快件保价时,部分快递公司会以无法证明快件价值为由拒绝或减少赔偿。诉讼到法院,判决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法院认为,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邮件的丢失或损毁属于快递公司违约。快递公司应该根据合同法按照邮件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有法院认为,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邮政服务关系。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邮件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最高赔偿不超过收取快递费的三倍。法院法官结果不一,主要是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理解不同。因此,明确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势在必行。

因快件灭失或者毁损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

1986年我国颁布《邮政法》时,几乎没有快递服务。《邮政法》只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提到快递服务。后续的快递服务自然是在邮政普遍服务之外形成的。快递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他们与寄件人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向寄件人收取快递费用,提供快递服务,这是典型的商业行为。相应的,快递服务合同也是典型的商业合同。快递企业盈利显著,但快递服务不公开、不公开。随着快递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服务业,国家决定让邮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监管权。2015年修订《邮政法》,专章规定“快递服务”,明确邮政主管部门监管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

但是,将快递服务纳入《邮政法》调整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管,而不是为了处理民事纠纷。快递服务关系是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用“快递服务合同”的称谓,但快递服务和货物运输是性质最相似的两种合同。处理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的规定。事实上,2018年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保价快递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递,应当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可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将快递服务视为民事活动。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应主要适用合同法而非邮政法。

无论邮件是否保价,快递公司都要负全部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应当按时、快速、及时、安全地将邮件投递给收件人。邮件丢失、损毁,直接损害客户安全权的,快递企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将邮件的丢失或损毁视为侵权造成的后果,快递公司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只要邮件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难辞其咎。

针对未保价邮件的毁损、灭失,有人认为应参照《邮政法》关于邮件毁损、灭失的赔偿规则,由快递公司按照不高于快递费三倍的金额进行赔偿。在我看来,这种观点不符合规律。基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特点,《邮政法》明文规定邮政企业应当“赔偿不高于邮费三倍的损失”,但也规定“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的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邮递物品的丢失、损毁,也应当依据《民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参照邮资倍数进行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保价物品毁损、灭失,快递公司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些顾客选择投保价格。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受损物品的处理难度,避免受损后与快递公司的纠缠,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另一方面,对投递的货物进行保价赔付,有提醒快递公司谨慎经营的作用。寄件人支付保价的目的并不是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如果只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快递费的一定倍数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能远远低于托运货物的真实价值,从而不可避免地诱发快递公司及其人员的道德风险。

法院不仅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还要形成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

笔者认为,是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决定和选择的事情,不应成为快递公司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使寄件人不选择保价,也不能免除快递公司的全部赔偿责任。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计算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损失金额时,各方存在巨大分歧。有些寄件人以邮件贵为由漫天要价,而快递公司则以寄件人无法证明邮件价值为由,试图摆脱一切责任。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模糊,最终在法院判决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之争演变成了尴尬。笔者认为,当事人形成明确约定的,应当尊重其自主表达的意思。不管结果对自己有利与否,都应该坚持契约精神,不能随意毁约。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要注意三个主要问题:寄件人的证明、快递公司的证明和损失的公平计算。

首先,寄件人要证明与快递公司存在快递服务关系,避免诈骗索赔。寄件人应尽量保存邮件及其价值的相关证据,包括交易价格单据、快递单号、交付给快递公司的邮件照片,甚至快递员总召回等。,证明邮件的价值和快递公司签收的事实,否则,他应当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

其次,快递企业要提供从收到邮件到发生损毁、丢失的“全过程证据”,包括快递员将邮件送达仓库、邮件在快递企业内部的流转信息、邮件从仓库到快递员的交接手续、邮件损毁、丢失时的操作节点和时间等。我国快递业已普遍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并实现了全程信息化管理,完全具备了查明邮件损毁或丢失原因的技术条件。快递企业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作出对快递企业不利的说明。

最后,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应根据邮件的性质和“可预见”规则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商品物品,主要根据快递单上寄件人申报的商品和数量来确定,采用中等质量的标准。对于单据价值的计算,国内外都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目前可以按照安抚客户和协助减损两个原则处理。即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支付适当的慰问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或协助,将寄件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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