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至快递柜等设施国家邮政局新规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至快递柜等设施国家邮政局新规未经用户同意,第1张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至快递柜等设施 国家邮政局新规未经用户同意

今日,国家邮政局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指出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寄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终端服务设施。

指出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不得编造快递服务信息或者配合他人违法行为提供快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种类、服务区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递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以建制村或者社区为基本范围,在其宣传或者公布的服务区域内明确服务深度。

除不可抗力外,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二十九条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寄件人和邮政管理部门能够核对快递运单编码,快递运单编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订立和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及信息处理方式;

(二)快递服务承诺,以及履行方式和完成标准;

(三)快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和重量;

(4)解决服务纠纷的途径。

快递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交易条件。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服务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列出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特别说明;或者免责条款可能影响用户重大利益的,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用户。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强制交易;

(2)提醒寄件人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在填写快递运单前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3)核对寄件人身份,依法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真实的,不予收寄;

(4)检查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并登记内容名称。寄件人拒绝提供内容信息或者提供的内容信息不真实的,不予收寄;

(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递重量和快递服务价格;

(六)不得投掷、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快件。分拣时,快件应当按照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标准化,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

(七)确保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或者遗失;

(八)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与用户另有约定外,在承诺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快递运单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

(九)提供快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隐瞒、编造快递流程信息,确保用户知晓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收寄快件的权利,收件人应当验视快件外观。如果快递的包装明显破损,收件人可以当面检查里面的东西的外观,也可以拒收快递。

快递业务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收件人查验内件的具体方式的,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并在投递快件时履行约定。

收件人有权知道寄件人的姓名、邮寄地址和快件内容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收件人应当以签名或者其他易于识别和保存的快递方式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可以指定代理人接收快件,并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无法当面收寄快递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递服务方式,并确认收寄快递方式。

未经用户同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确认收寄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终端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因用户原因导致快递无法完成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需要产生原快递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的,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建立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的收存和处理制度,并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

(二)未超过规定储存期限擅自储存的;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非法扣押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快递服务质量投诉,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投诉进行调解。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达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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