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人社局介绍,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和奖励。具体条件包括:与招聘方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地点(岗位)在市区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岗位不得属于下列情形:非从业家政服务(含钟点工);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促销员、推销员、送货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和个体商贩;没有固定工资,没有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未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进行失业登记满三个月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35周岁以上女性和45周岁以上失业男性(以下简称35/45人)、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收“农转居”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35/45待派遣人员到用人单位;从原用人单位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在原用人单位重新就业,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时间距其返回原单位时间不足12个月的。
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聘奖励。具体来说,市人社局对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计入工资计算;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0%的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承接政府采购的项目和服务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聘奖励;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成员未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聘奖励,但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原题为《深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补贴奖励。市人社局: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奖励用人单位”)
(作者:深圳晚报记者徐娇娇)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民自发贡献,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文(http://www.chuangzai.com)仅提供信息存储空服务,不拥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网站涉嫌抄袭侵权/非法内容,请发送电子邮件至907991599@qq.com举报。一经核实,本网站将被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