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1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情况

(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六税两费”政策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为依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请减免“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由纳税人根据2021年汇算清缴结果决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二)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报告期末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在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设立时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两个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在设立当月申请减免“六税两费”。

按规定第一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汇算清缴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按照第二次申报,自第一次汇算清缴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并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待遇。

新设立企业在第一次汇算清缴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按第一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未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根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申报享受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的优惠,并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不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不登记者,从逾期的次月起不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上述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企业条件的,或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三。申报单的修订

修改《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明细表》、《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额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额申报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额计算表),增加部分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申报相关的数据项,并相应修改相关表格。

四。“六税两费”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不需要提交额外资料。

五、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纳税人的处理办法

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纳税人,可在以后纳税期间依法申请抵扣或退还应纳税费用。

六。其他

(一)本公告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征管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执行。

(3)2024年,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日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4)本公告修订版将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削减比例的规定公布之日正式投入使用。使用本公告修订后的表格后,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合并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列材料(5)。

特此公告。

附:1。房产税和行为税减免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件(5)(一般纳税人)

3.附在增值税和附加税预付款表中的数据

4.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及附加税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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