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第1张

上海税务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继续执行的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部分税费缓缴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第四季度继续延迟缴纳部分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部分税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部分税费政策延长6个月。

本公告实施前,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税费已于2022年1月1日后缴入库的,可自愿选择办理退(费)税,享受缓缴延续政策。

二。2022年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延期缴纳

(一)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小企业可以缓缴本公告规定金额50%的税费,制造业中小企业可以缓缴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期限为6个月。延期期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中型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为制造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小微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为制造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的销售额、审核补充的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按差别化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销售金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金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报告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销售额确定。

(4)递延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属于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度缴纳),不包括代扣代缴。

对于本公告实施前已缴入库的上述税费,属于2022年1月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办理退(费)税,享受缓缴政策。

三。对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在办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纳税款和缓缴税款延期入库,应纳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骗取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仍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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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64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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