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声望氨基酸有限公司拆迁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可根据修建年代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五)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批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住宅、非住宅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住宅、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一)住宅
用途 | 年代 | 结构 | 路段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建面单价(元/㎡) | 备注 | ||
1 | 住宅 | 80年代及以前 | 混合 | 溉澜溪先锋段62号 | 划拨 | 11340 | 已考虑土地用途的影响 | |
砖木 | 划拨 | 11170 | ||||||
简易 | 划拨 | 10990 |
(二)非住宅
用途 | 年代 | 结构 | 路段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建面单价(元/㎡) | 备注 | |
1 | 工业及配套用房 | 80年代及以前 | 混合 | 溉澜溪先锋段62号
| 划拨 | 6580 | |
砖木 | 划拨 | 6470 | |||||
简易 | 划拨 | 6360 | |||||
2 | 工业办公 | 80年代及以前 | 混合 | 划拨 | 6810 | ||
砖木 | 划拨 | 6700 |
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住宅
搬迁费:1000元/户/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40元/户·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给予3万元的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选择住宅房屋货币安置并签约的,被征收房屋增加5平方米予以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并签约的住宅房屋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保障面积价值,不含公摊补足面积、附属设施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及奖励补助)的12%予以奖励。
提前搬迁特别奖: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提前搬迁的,以签约之日为时点,给予分段提前搬迁特别奖励。提前40-60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30000元/户;提前20-3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20000元/户;提前1-19天签约且在公告期内搬迁的,奖励10000元/户。
(二)非住宅
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20元/平方米·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助。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费: 经调查登记公示并认定的未经登记建筑,建成于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砖木工业及配套用房按1941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
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经登记建筑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出前)修建的未经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四)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临时安置费
以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含)以下:1000元/月/户; 5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不含):1200/月/户; 80平方米(含)-110平方米(不含):1400元/月/户;110平方米(含)以上:1600元/月/户标准发放。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办理。
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如下: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600元/个
电表:600元/个
标清数字电视(含闭路):450元/户
高清数字电视(含宽带及其他增值服务):790元/户
天然气:2150元/户
电话:83元/部
宽带(含网络电视):250元/个
热水器:250元/个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初装280元/㎡、简装300元/㎡、中装320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由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重庆恒铭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屋为毛坯房(清水房)的,按400元/㎡给予装修补助;安置房屋为简装房的,按200元/㎡给予装修补助。补助面积的计算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与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含保障面积)安置房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以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
(四)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