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超3个月纳入监管

租金超3个月纳入监管,第1张

南京规定超三月租金需存入监管账户 三月以下由承租人自主决定

2020年12月12日,由江苏省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营管部、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规定:

1.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房屋发布平台和租赁合同中明示账户信息和租金支付方式。

2。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保证金及“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在三个月内向房屋租赁机构支付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及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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