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客家庭需要换租客,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更换家庭成员中的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租人家庭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书面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理由。家庭所有费用经产权单位核定后结清,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等。应当收集后交由承租家庭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进行审核,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产权单位反馈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应在接到反馈后5日内为家庭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经审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2。如果换了工作单位,可以申请公租房转另一个项目吗?
承租家庭迁入市级统筹、各区县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其他同类型承租家庭调换租赁住房。
3。租赁期内主动退出公租房怎么办?
承租家庭应当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交还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15日内,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主动退出后还能租公租房吗?
承租人自愿退出公租房的,视为放弃一次性配租资格,可以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且必须重新申请两次以上。
5。门窗、热水器等设施设备破损。我应该叫谁来修理?
产权单位负责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服务。产权单位接到承租人家庭报修服务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人员及时上门维修,需要收取的费用按照约定标准向承租人家庭收取。
6。产权单位如何实施入户检查?
产权单位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组织家政人员对住户进行查房,及时了解住户变动情况、房屋使用情况、室内设备设施等。,并做好检查记录。核对记录由产权单位纳入承租人家庭档案管理。产权单位每季度应按不低于实际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对已违规使用房屋的家庭,产权单位应组织对其进行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产权单位进行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入住的家政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7。产权单位该如何处理举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放信箱收集举报信息;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专(兼)职人员接听,做好违法违约房屋举报信息的收集、登记、查处工作。
8。住户有哪些途径向小区管理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承租人家庭咨询机制,征询对改善住宅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9。产权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如何配合做好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协助政策宣传,引导承租家庭合理使用房屋,维护社区秩序。产权单位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持有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空购买、收租、违规使用、举报、查处和退出等情况。
10。公租房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应该由谁来交?
根据双方租赁合同,一般由公租房产权单位缴纳。
十一。租用管理服务站办公用房有什么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户档案保存、住户接待、工作人员值班等日常工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住宅物业服务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首层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以回购价格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租赁管理服务办公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购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作为租赁管理服务用房。如无法收购,产权单位可安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一层房屋作为租赁管理办公用房。
12。产权单位如何行使业主权利?
集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多个产权单位共同持有,应当由住房建筑面积最大的产权单位主导。会同其他物业单位建立业主大会或业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决定住宅物业服务等公共事项。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产权单位应当根据所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业主大会上行使业主权利。
十三。公租房小区的公房空房应该如何使用?
公租房产权单位持有的地下空房,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合理使用,为承租家庭提供各种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公告栏等公共空用房首先要满足社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的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的停车位,应当优先用于本小区租赁家庭的租赁。
14。公租房应该如何做好社会管理和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应当坚持住宅属地管理、各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有效合作机制,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外地公租房承租人户籍仍按本市流动人口现行规定管理。
15。公租房小区的小区配套房由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社区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住房,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16。公租房入住人口如何管理?
公房产权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采集登记承租家庭成员的基本户籍信息,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综治、流管、司法、信访、应急处置等部门做好社区治安服务工作, 本市居民户分离,外地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区治安和城市秩序。
十七。本市失业人员在公租房承租有哪些就业相关政策?
公租房承租人中的失业人员,可凭《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规定材料,到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就业促进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保所应当主动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的租住家庭,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就业。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各类社区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入住租住家庭。
18。租客家庭的适龄子女如何就近入学?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适龄子女就近入学需求。租住公租房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公租房所在地就近报名入学,父母可持北京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19。公租房项目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宗旨,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20。公租房会有哪些社区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专业社工机构。走进公租房社区,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将自有配套房源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服务机构使用。
21。公租房产权单位应该如何开展社区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合理利用配套资源,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合作,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展览、体育、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从而丰富社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房屋产权单位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其负责,与承租家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二十三。房屋产权单位应承担哪些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产权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具体工作:定期入户走访、日常巡查,并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家庭档案。登记入住家庭基本信息,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做好政策宣传等事宜。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当时不再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原住房是否可以续租?我该怎么办?
分类:(1)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当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处居住的,可以申请继续承租该住房。经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1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无力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持有的房屋中向承租家庭分配其他住房。
24。租住公租房的家庭有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的;
(二)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或结构;
(三)擅自毁坏或者装修租赁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租赁房屋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不满30天的;
(五)三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行为。
25。承租家庭在租住公租房期间违规违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对承租家庭的违法、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承租人家庭转租、出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核实后,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通过媒体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六。保障房小区的生活设施和车位配套情况如何?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住宅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用地节约标准》等文件执行。同时,本市出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重点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妥善安排体育健身器材区和助力车、三轮车残疾人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设置。
27。公租房的采暖费谁出?
按照我市供热的有关规定,采暖费的收取实行“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付费”的原则,采暖费由供热合同约定的缴费人缴纳。其中,符合市供热部门规定的供热补贴范围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供热补贴。
。我住进经适房后,可以对经适房进行改造吗?比如结构变化。
租型保障房已经精装修,一般不允许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型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构一般不允许改变。因特殊需要,需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改造设计方案。
。家庭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摇号房源信息?
摇号前,各区会提前在区县相关网站进行公告,公布房源和摇号信息。申请人可通过浏览区县相关网站、所在街道(乡镇)张贴的通知、住保部门的咨询电话进行查询,或通过社交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其中,社保中心组织的公租房分配信息可在其官网(https://www.bphc.com.cn/)查询。
30。公开摇号是区县组织的还是市里组织的?
按照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县和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情况确定摇号时间和方式,并负责组织实施。县摇号时间确定后,将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布。由市保障性住房中心持有的公租房配租到中心城区或全市统筹的,由市保障性住房中心组织公开摇号,具体工作由各区县、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协助。
31。经适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施后,原经适房轮候家庭在轮候期间收入超标怎么办?
轮候期间,原“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保窗口申请公租房轮候,优先过渡公租房。已登记公租房的原“三房”轮候家庭,在轮候期间超标的,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的,可继续保留公租房资格。
32。经济适用房统一申请和审核政策实施后,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如何保障?
我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施后,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一方面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审核后的公租房予以配租。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最高可享受95%的房租补贴;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以单独或同时申请市场租房补贴,通过政府自行租赁社会存量房、政府发放租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符合条件的家庭补贴金额最低为每户200元/月,最高为每户2500元/月。
33。对于之前已经通过备案的轮候家庭,实行保障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后,是按原政策分配安置还是按新政策保障?
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施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按原方式保障。在等待期间,他们可以通过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方式进行过渡。